第308章 媒体公司-《我的奇异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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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全文如下: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对前两年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进行修改。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在前两年《退市意见》发布以来,已初步形成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以及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证监会在总结《退市意见》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贯彻落实《证券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对《退市意见》进行了修改。
根据《证券法》规定和实践需要,这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二是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三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这次对退市制度的修改完善,对于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塑造理性投资文化,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对有关重大违法公司,特别是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坚决依法实施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退市涉及诸多方面。为做好对重大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实施工作,有关方面将加强统筹协调与工作配合,全面贯彻落实《证券法》和《退市意见》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退市制度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公司退市改变了公司股票交易转让的方式,但公司本身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本着对职工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职责。”
我很好奇看着大侦探孙九龙,对他好奇问了起来:“这篇文章怎么了?难道有什么线索?”
孙九龙对我说:“看来你反应真够慢的,带着上个,其他线索已经被前面的人毁掉了。走吧,咱们去调查下一个目标,看来又有难度系数挑战。”
虽然我不理解,但是我明白一定有他的道理。所以我听他的安排,跟他走了出去,等出去我仔问他:“说说你又有什么新发现?我怎么越来越看不懂你了,你告诉我得了,省的我每次都要猜。不过你也太果断了吧,简单搜几下,就确定搜遍所有的线索。”
孙九龙却大笑了起来:“哈哈哈,看来你思维转的够慢的,你没看到退市,主要写的长生集团。这说明长生集团的新闻是于洋挖出来的,所以很有可能是长生集团的人动手杀了于洋。现在只缺证据而已,就算找他的同事也问不出什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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