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页 自由民随同自己的伯爵出战,附庸们随同自己的领主出战,这点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这也是国家的各个阶层能够维持平衡的原因。因为伯爵是所有自由民的领袖,所以家臣就算有自己的附庸,也要忌他们三分。 自由民原本[2046]是不允许像某些人一样通过交托自己的土地来获得采地的,但后来允许了。这种改变,我认为是贡特朗和查理曼执政的那段时间发生的。想要证明我的观点,只需对比一份协议和两份分地文件即可。首先是安德里协议[2047],这份协议由贡特朗、希尔德贝和博伦霍特王太后三人共同签署,其次是查尔曼给三个儿子划分土地的文件,最后是怯懦者路易给他的几个儿子划分土地的文件[2048]。对于附庸,这三份文件的说法大致相同。无论是措辞,还是主旨,都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因为它们要处理的问题是一样的。 不过,这三份文件对自由民,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说法。安德里条约从未谈及自由民可以通过交托自己的土地来获得采地。而查理曼和怯懦者路易却在分地文件中,以单独的条款列明,交托土地可以成为自由民获得采地的方法。由此可知,这种能让自由民得到采地特权的新方法,出现在安德里条约之后。 出现此种变化的时间,应该是铁锤查理执政时,教会的土地被他分别以采地和自由地的形式分给了军人。封建法律发生的这种巨变,在某种程度上,称之为革命也不为过。持有采地的贵族认为自由地对他们更有利,希望新赏赐是这种形式的,而自由民则认为,若能获得采地这种恩赏就再好不过了,事情的经过大概就是这样。 第二十五节加洛林王朝衰败的首要原因和自由地变迁 在上一节我谈到的查理曼的分地[2049]文件中,查理曼表示自己死后,所有国王的家臣所获得的恩地,都只能出自他所属国王的领地,而非其他国王的领地[2050];但他们的自由地不会被夺走,无论它在哪个国王的领地内。查理曼还规定,领主死后,自由民可以任选一个国家上交土地,以此来获得采地,若自由民从未属于过任何一个领主,那他可以直接采取这种做法[2051]。817年怯懦者路易在分地给儿子们时,同样做出了这种规定[2052]。 自由民虽然通过交托土地获得了采地,但这并未影响伯爵民团的力量。每四份采地就要有一个人参加兵役,自由民若不想让别人为他的采地服役,就得准备好兵源,而且自由民从未停止过为自由地缴税。通过查理曼[2053]和意大利国王百彬的法令[2054],我们可以知道,这种情况导致了一些恶果,不过后来被修正了,这两种法令可以互相证明。 历史学家说国家亡于丰特奈战役,确实如此。但是对于这个晦暗的日子,我还有几句话要说。 罗泰尔、路易和查理曼这三个兄弟,在丰特奈战役之后没多久,签署了一项协议[2055],在这项协议中我发现了一些足以改变法国政治环境的条款。 这项协议中有一些条款与人民有关,查理曼在向人们宣布[2056]这些条款时说,自由民在选择领主时既可以选择国王,也可以选择其他领主[2057]。在这之前,自由民若想获得采地,可以将自己的土地交托出去,当然,他的自由地永远属于国王,即管理权永远在伯爵手中。他将自己的土地交托给哪位领主,并从对方手中得到采地,就归哪位领主管辖。在此项条约之后,所有自由民都可以通过交托自由地的方式选择自己的领主,或者是国王,或者是其他领主。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为了获得采地而交托土地的行为,而在于将土地变成采地的行为,如此一来,这些人不再受制于公民法,而是由国王或他们自己选择的领主掌控。 因此,这些原本由伯爵统御、直接由国王管辖的自由民,现在因为既能选择国王做自己的领主,也能选择其他领主做自己的领主,结果悄无声息地变成了彼此的附庸。这些原本具有永久属性的土地,在变成采地之后,又有了其他属性。我们发现,没过多久秃头查理就制定了一项法律[2058]:儿子可以成为采地的继承人。这是一项得到了普遍应用的法律。 自由民在三兄弟签署协议之后,既可以选择国王,也可以选择其他领主作为自己的领主,这点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而之后颁布的一些文件也能证明此事。 查理曼时代的附庸,就算从领主那里得到的赏赐只值一苏,他也必须终生听命于该领主[2059]。但到了秃头查理掌权时,附庸就可以以自身利益或喜好来选择领主,而不受到任何刁难了。这位国王对这项自由的着重说明,给人一种他不是在劝说大家享受它,而是在命令大家执行它的感觉[2060]。查理曼时代的恩地在性质上,相比于属人,更倾向于属物,但后来却反过来了。 第二十六节采地的变化 相比于自由地,采地的变化也不小。贡比涅敕令[2061]是在百彬掌权时颁布的,按照这项敕令,国王赏赐的恩地,获赏者要分一部分给其他附庸,而国王收回恩地时,因为分出去的恩地和整个恩地仍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所以也在收回之列。臣子离世后,附庸得到的恩地将被收回,于是又有其他人可以得到恩地,而此人一样要帮附庸发展附庸。因此,转送出去的采地不再是采地,获得这种采地的人仍为原领主所有。一方面,附庸的附庸只是在某段时间内属于领主,早晚要回到国王那里;另一方面,转送出去的那部分采地,也早晚要回到国王手中,因为它终究不是采地的附加品,而是采地本身。 附庸的附庸始终都处于这样的状态,不管是采地可以转让的时期,还是采地可以终生持有的时期。但是到了采地和转送采地均可继承的时期,就是另一种情况了。采地从国王的直接财产,变成了间接财产,国王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讲,退的不是一两步,而是更多步。 《采地概要》显示[2062],国王的附庸虽然通过分赠采地的形式,让自己的附庸拥有国王采地的采地,可是附庸的附庸——拥有采地的采地的小小附庸,无权继续送出采地。所以,他们分赠出去的采地一直能拿回来。另外,采地虽然可以交给儿子继承,但这种转赠的土地不可以继承,因为它不适用于采地法。 当我们对这两个时期:米兰两位元老院成员编著《采地概要》的时期与百彬掌权的时期,附庸的附庸所处环境进行对比时,我们很容易就会发现,相比于采地,采地的采地保留原始属性的时间更长[2063]。 但是,不受规范限制、极具普遍性的例外,在这两位元老院成员编写的书籍中,实在太多,连规范自身都差点儿被它们打破。当一个人从小附庸手中得到采地,他若与小附庸共赴罗马战场,便能拥有附庸的一切权利;当一个小附庸为了钱将一部分采地转让给某人,那么除非他肯还钱,否则采地将永远归此人所有,甚至可以交给此人的儿子继承[2064]。最后,这项规则被米兰元老院废弃了[2065]。 第二十七节采地的另一个变化 查理曼掌权时[2066],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臣子避战的借口,只要国王下达集结的命令,准备开战,无论是什么战争,他们都要奔赴战场,否则,就要受到严惩;擅自批准他人不必参战,就是伯爵也一样严惩不贷。但是,三兄弟签署的协议[2067]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调整,贵族只有进行卫国战役时必须参战,其他时候不用跟国王上战场,也不用为国王做其他事,如此一来,贵族就脱离了国王的掌控[2068]。这项协议和五年前的一项协议[2069]有关:五年前,秃头查理和他的兄弟日耳曼国王路易曾经约定——若他们两兄弟开战,他们的附庸可以袖手旁观;兄弟两人不仅自己立誓不会违背该协议,还让他们的军队一并立下誓言。 丰特奈一战,十万人战死沙场,活下来的贵族难免会想,国王因分地问题而展开的战争只是私人恩怨,贵族却因此几乎覆灭[2070];难道贵族一定要为国王们的野心和贪婪,流尽最后一滴血吗?这项法律就是这样制定的,除非是抵御外敌的保卫战,否则贵族无须再和国王一起参战。这项规定用了几百年[2071]。 第二十八节政府要员和采地的变化 所有东西都坏了,就像有一种怪病突然降临。被永久转让出去的采地有很多,这点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但这并不是普遍情况,整体来说,采地的特性一直没变。国王确实失去了某些采地,但还有一些采地可用来替换。另外,我也说过,那些具有终生性的重要职务,国王从未放手。 不过,秃头查理制定了一项对首要官职和采地均有影响的一般性法令。这项法令被收录在《敕令集录》中,按照该法令,伯爵的职位由伯爵之子继承,在处理采地问题时,也应遵循这项法令[2072]。 这项法令很快就有了更大的应用空间,即使是远亲也能成为首要职务和采地的继承人。最后原本由国王直接管辖的领主,大部分都变成了由国王间接管辖。如今站到了国王和自由民中间的伯爵——过去他们在国王的审判会议中担任审判官,在战争中带领自由民拒敌——让国王的权力又退了一步。 另外,通过敕令我们可以知道,伯爵们不仅获得了独属于伯爵的恩地,还有了自己的附庸[2073]。当伯爵成了世袭官位,伯爵的附庸就不再直接隶属于国王,伯爵的恩地就不再由国王赏赐。伯爵手下的附庸改变了伯爵的地位,让伯爵拥有更多附庸,于是伯爵得到了更大的权力。 加洛林王朝前期的情况就已经昭示了加洛林王朝末期的衰败,当时的大领主们因为采地的采地越来越多而处于绝望之中。当时,按照国内的风俗,弟弟必须听命于把土地分给自己的哥哥[2074]。如此一来,作为皇帝的领主所持有的这些土地,从性质上讲,就成了采地的采地。勃艮第公爵菲利普二世,内维尔、布洛涅、圣保罗、唐皮耶尔等地的伯爵,以及其他领主接连表示,以后采地永远属于一个领主,就算被分割出去的采地也一样如此,而且在领主和附庸之间不存在作为中间人的其他领主[2075]。我之前说过当时的谕令效力有限,通常在这种事上更能发挥作用的是习惯法,事实正是如此,所以这道谕令未能贯彻始终。 第二十九节秃头查理掌权后采地的性质 按照秃头查理的规定,当某位重臣或采地的所有者离世,他的儿子可以继承该职务或采地。我们很难说清这一规定引发的弊端是如何发展壮大,在越来越广泛的领域内应用起来的。在《采地概要》[2076]中,我发现皇帝康拉德二世掌权时,在他的领地内,采地只能由上一位领主的儿子继承[2077],而不能由他的孙子继承,换句话说,现在的领主要从上一位领主的儿子中选一个人,作为领地的继承人。 从某种意义上讲,加洛林王朝的王位兼具世袭和选举两种性质,这点我在本章第十七节已有阐释。因为王位继承人永远都是王族中人,新国王永远都是老国王的儿子,所以它属于世袭制;因为所有儿子都有继承王位的资格,具体是谁,由人民来选,所以它属于选举制。一切事物都在逐渐靠近,各项政治法也在彼此关联,于是,采地也开始遵循王位传袭的精神[2078]。就这样,采地的继承开始既遵循继承权也遵循选举权,各个采地兼具世袭和选举两种属性,就像国王那样。 在《采地概要》的作者去世之前,换言之,在腓特烈一世掌权时,这种领主选举权,并不存在。 第三十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采地概要》写明,皇帝康拉德的臣子在他去罗马时提出建言,希望他能颁布一道敕令,允许采地在儿子之外,也可以由孙子继承;当原继承人去世且没有后嗣,他的兄弟可以成为父亲采地的继承人。皇帝批准了这件事。 这本书的两位作者生活的时代,是皇帝腓特烈一世执政的时候[2079],这点大家千万不要忘了。这本书还写着:“在古代,法学家始终坚持,采地的旁系继承人最多只能到同胞兄弟;可是到了现代,只要在七等亲之内就能成为新法认可的旁系继承人,以前只能直系传承,现在已经没什么限制了[2080]。” 相比于德国,法国设立采地终生制的时间更早,这点,在看了如此多的假设之后,大家只要再看看法国史就能知道。1024年康拉德二世登基为帝,德国这时在这方面的情况和秃头查理掌权时一样,可是早在877年秃头查理就已经死了。法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天真汉查理对于国家的权力原本是毋庸置疑的,可是他已经无力和那些王族之外的家族抗争了。到了最后,等到宇格·加佩掌权,彻底失去皇家庄园的王族连王位都保不住了。 法兰西王国在天生软弱的秃头查理的领导下,变得极为衰败。但他的兄弟日耳曼人路易和其他一些王位继承人不同,他要强势一些,所以国家的力量也保持得久一些。 我的意思是,天性上的冷漠,甚至精神上的麻木,让日耳曼民族比法兰西民族更好地抵御了事物的发展进程,即采地自然而然地朝着家族永久传承这一方向迈进。 还有,我要说的是,法兰西王国虽然在诺曼人和撒拉逊人挑起的那种战争中伤了根本,但日耳曼尼亚王国没有。日耳曼尼亚有太多必须穿越的沼泽、必须穿行的丛林,却没多少可以提供财富的城市和可以通行的海岸。君主们手下的附庸非常少,换言之,他们对附庸没什么需求,因为他们并不认为国家随时可能覆灭。日耳曼国王当初并不愿意去罗马称王,他若没有被逼如此,而是继续在意大利厮杀,他们采地的性质不会变得那么快。这并非虚言,是有据可循的。 第三十一节国家不再受制于查理曼王室的原因 日耳曼人路易家族的私生子[2081],在秃头查理家族被舍弃之前,就已继承了皇位。912年,法兰克尼亚公爵康拉德登基,皇位由此落入其他家族手中。掌控法国的王族连攻占一个乡村都如此困难,让他争夺整个国家,就更是有心无力了。天真汉查理继承了康德拉皇帝的王位,他和亨利一世签署了伯恩协议[2082]。那艘船停泊在莱茵河的中心,两位君主在上面发誓永远不会侵犯对方。他们想出了一个非常高明的办法,可以左右逢源,查理说自己是西法兰西国王,亨利说自己是东法兰西国王;就这样,查理不是和一个皇帝签了协议,而是和日耳曼尼亚的国王签的协议。 第三十二节宇格·加佩家族是如何成为法兰西之王的 封建政府能够慢慢出现,和采地变为世袭制、采地的采地日趋增多,有很大关系。过去,国王的附庸很多,现在却只剩几个,至于其他附庸,都是这几个附庸的手下。国王几乎没有任何直接领导权了,他就算想行使这微末的权力,也要冲破重重阻碍,从别人的权力中穿过去,在这之中,个别人的权力非常大,结果国王的命令还没执行就无疾而终或夭折了。强大的力量让附庸不必听命于国王,不仅如此,他们还能借助自己的附庸和国王抗衡。失去庄园的国王,只剩下兰斯和拉昆等城市,除了由着附庸任意摆布,也没其他路可走了。树枝太长,树冠便稀疏。失去了庄园的国王和如今的国家没什么不同,力量最强的附庸拿走了王冠。 攻克法兰西王国的诺曼人,划着木筏和小船,自河口逆流而上,在两岸肆无忌惮地烧杀抢掠。这些歹徒本想顺着塞纳—马恩省河和卢瓦尔河一直走下去[2083],却被挡在奥尔良和巴黎城外。宇格·加佩是这两座城市的掌权者,想得到这个国家的剩余领土,得先从他手中拿到钥匙;既然他是唯一可以守护王冠的人,那么将王冠交给他,也是理所当然。基于同样的原因,后来那个抵御土耳其人进攻的家族也成了帝国的掌权者。 采地世袭制确立的时间虽然早于查理曼家族失去王权的时间,但这只是王室的一种妥协。被人们视为巨型采地国家的法兰西,那里的人比日耳曼人更早推行采地世袭制[2084]。谁当皇帝通过选举决定。在脱离查理曼家族时,法兰西的采地所遵行的世袭制没有半分虚假,它的王冠也遵循世袭制,就像一个大采地一样。 另外,有些变化发生在这次巨变之前,有些变化发生在这次巨变之后,千万不要以为它们是同时发生的,那就荒谬了。事实上大事只有两件:一个是朝代变迁,一个是王冠与采地密切相关。 第三十三节采地不变引发的一些结果 法兰西人建立长子继承权的时间,和采地永久化的时间是一致的。墨洛温王朝没有长子继承的概念[2085],不管是王位还是自由地,都由兄弟们共享,但采地不能分割,因为不管是可以转让的时候,还是只能享用一代的时候,采地都不能继承。 到了加洛林王朝,拥有皇帝封号的怯懦者路易,将这一封号传给了长子罗泰尔,并由此想到,弟弟们的地位不应该比长子更高。每年,两位国王[2086]都要带礼物去去拜见皇帝,然后带更多的礼物回来;和双方有关的事,他们必须和皇帝共同协商。罗泰尔于是有了妄念,可惜没得到什么好结果。皇帝看到阿戈巴尔替罗泰尔写的信后,决定让罗泰尔继承皇位;在信中,阿戈巴尔表示,皇帝若这样布置,他会全力支持:第一,斋戒三日,举办祭祀,祈祷、济困,借此询问上帝之意;第二,让人民发下谨守誓言的誓言;第三,派罗泰尔去罗马争取教皇的支持。阿戈巴尔认为,长子权不是问题的关键,这些才是。他说,皇帝给长子特别的赏赐,给其他儿子分了些地。既然皇帝说的是特别的赏赐,那岂不表示这种特别的赏赐未必一定要给长子,给其他儿子也行? 随着采地世袭制的确立,长子拥有了采地继承权,而王位的长子继承权,也是基于这一理由确立的。按照古法,兄弟可以共同持有,现在则行不通了。有些义务,采地的所有者必须履行,既然如此,他就要有履行义务的能力。长子继承权的确立,让封建法在进行法律推理时超过了政治法和公民法。 领主无权对已经被所有者的儿子继承的采地进行分配,这对领主来说是一种损失。为了加以弥补,他们设定了一种新的税赋,这种税赋在法兰西的习惯法中曾有记述,名为补偿税。这种一开始由直系缴纳的税赋,时间长了,成了由支系缴纳的税赋。 采地没过多久就成了一种家传的资产,可以转让给其他家族。具有普遍性的采地资产购买税,就是这样产生的,一开始并未规定具体税率,后来,人们普遍认可了这种税赋,各地就都有了固定的税率。 何时缴纳补偿税,由何时更改继承人决定,一开始缴税的必须是直系[2087]。按照惯例,年收入多少,税额就是多少。这个额度对附庸来说太高了,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会损害到采地。在向领主行臣服礼时,附庸提出条件,要求只收少量钱币[2088]。这些钱币在货币的变迁中变得不值一提,现在的补偿税几乎等于没有,而此时的采地资产购买税仍具有普遍性。这种税的税额一直按照售价的固定比例征收,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因为它和附庸无关,和领主也没有关系,只是偶然出现的,你不知道它何时发生,也不会对此存有期盼。 就像一个只对某件物品拥有使用权的人,不会置喙这件物品的所有权一般——他若置喙倒奇怪了。一个只能拥有采地一代的人,也不会将采地交给别人,让它成为采地的采地。但是,当采地的所有权变为永久性的,这种做法,即常规意义上的支配采地,就是正当行为了[2089];当然,习惯法有些条款对此做出了限定[2090]。 采地的永久化促使了补偿税的设定,在此之后,又规定,如果没有男性继承人,女儿也可以成为采地的继承人。因为丈夫和妻子并无不同,都要缴纳补偿税[2091],所以,领主将采地分给女儿,能够大幅度提高获得补偿税的可能性。这种规定对没有任何上级的国王来说并不适用,他根本拿不到补偿税。 图卢兹伯爵威廉五世的领地并未交给女儿继承。后来,阿基坦的阿列诺尔成了领地继承人,诺曼底的玛蒂尔德也成了领地继承人。女子的继承权当时已经稳如泰山,若非如此,小路易如何能毫无阻碍地将吉耶纳地区作为离婚赔偿送给阿列诺尔。先是图卢兹伯爵威廉五世的女儿未能继承父亲的领地,然后是阿列诺尔和玛蒂尔德分别成了领地继承人,前后间隔的时间并不长,所以,我们推测,准许女子继承采地这条一般性的法律在图卢兹伯爵领地被采用的时期一定是晚于国内的其他省份[2092]。 欧洲各国设立采地时的实际情况如何,它们的政制大致就是如何。法兰西也好,日耳曼也罢,女人在建国时都不能成为采地的继承人,所以她们也不能成为王位继承人。不过,有些国家建立的时间晚于采地永久化的时间,那里的女性就可以成为采地继承人,像诺曼底失陷之后才被建成的国家,位于日耳曼尼亚境外、近代随着基督教的建立而在一定程度上获得重生的国家,就属于此类。 在采地可以被收回的那段时间,未成年人因为无法为采地征税,而无法成为采地的所有者。不过,当采地变成永久性的,领主为了提高收入,为了让尚未长大的继承人在战斗的环境中成长起来,通常不会在继承人尚未长大时将采地交给他[2093]。习惯法中的幼年贵族监护权指的就是这个,它和普通监护权所遵循的原则完全不同。 在采地只能持有一代时,为了获得采地,人们选择交出自己的土地,就像现在的附庸要行臣服礼一般,想让采地所有权得到承认,人们必须在令牌前举办仪式对采地进行交接。无论是伯爵,还是国王的特使,我们在外省从未见过有人向他们行臣服礼,我们在敕令中看到的这些官员的任命书告诉我们,这并不是他们的义务。偶尔会有当地所有百姓在他们的要求下集体宣誓效忠的情况[2094],但这种誓言和臣服礼上的誓言——后者出现的时间晚于前者——在性质上,差异极大。臣服礼宣誓效忠和臣服礼截然不同[2095],它是一种表忠心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臣服礼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臣服礼之后,而且也不是所有的臣服礼都能用,它在气氛上,也不如臣服礼严肃。 伯爵和国王的特使如果怀疑某些人不够忠诚,可以让他们承诺绝不动摇[2096],有时国王之间也会出现此种承诺,所以它和臣服礼是两回事[2097]。 叙热院长说[2098],在古代,领主向法兰西国王行臣服礼时,国王通常坐在一把特定的椅子上,而达戈贝尔就有这样一把椅子,他在说这番话的时候,不管是措辞,还是思维明显都停留在那个时代。 对于附庸关系予以正式承认,在过去非常少见,可是当采地变成继承制,领主和附庸就需要通过这种方式来明确双方在未来世代相传的义务,于是这种行为不仅有了固定的礼节和众多程序,还要办得声势浩大。 百彬在其执政期间将很多赏赐变成了永久赐予,这点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我之所以认为臣服礼是从这个时代开始的,原因就在这里。但是,我并没有鲁莽地提出这一观点,我有个前提性的假设——撰写古代法兰西年鉴的那些人不是傻瓜。按照他们的说法,巴伐利亚公爵塔西庸是按照当时人们习惯性的做法,向百彬国王[2099]行效忠之礼的[2100]。 第三十四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在采地可以收回或只能拥有一代时,在公民法中几乎找不到和采地有关的法律条令,因为采地在当时几乎和政治法没什么关系。可是,当采地成为世袭制,既能分送也能转让或售卖,政治法和公民法就全都有适用性了。说采地适用于政治法,是因为采地是军事义务的首要执行者;说采地适用于公民法,是因为采地也是一种商品。公民法中关于采地的相关条款,就是这样产生的。 在采地成为世袭制之后,规定继承顺序的法律就要考虑到采地的永久性。所以,按照法国的法律,遗产是不允许上传的[2101],虽然罗马法和萨利克法另有规定[2102]。采地有必须履行的义务,可是继承采地的人如果是祖父或叔祖父,他们如何能成为一个好的附庸为领主服务?因此,布提利亚说[2103]一开始只有采地遵循此项规定,确实如此。 在采地成为世袭制之后,领主要求成为采地继承人的女儿,有时也会是儿子,在他允许前不许结婚,这是因为他要保证采地能够履行自己的义务。贵族的婚姻于是成了一种封建协议和民事协议。这种文书要当着领主的面拟定,里面针对日后继承事宜所做的限定,用于保证继承人能够履行义务。因此,布瓦耶和奥夫尤斯说[2104],将婚约作为手段来对日后的遗产进行处置的这种自由,原本是贵族的特权,事实正是如此。 家族资产赎回权在采地上的应用,发生在采地具有永久性之后,我想这点并不需要我多说什么。以古代亲属权为基础设立的财产赎回权,是我们法国的一个秘密,请恕我时间有限,无法详细说明。 意大利,意大利[2105]……大部分作者论述采地的时间上的起点,正是我论述采地的终点。 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