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由于议会是完全体现了党的意图,所以各级法院、检察院向各级议会负责就很好,也不会偏离党的领导这个大前提。议会本来就是监督政|府的,那么具体在法律意义上实现监督任务的法院、检察院可以不受政|府主体制约地实现对政|府雇员实现法制监督,这才是真监督。否则,管理同级法院、检察院的政法委书记犯了事,作为下级,怎么去实现对上级的约束和监督?何况有很长一个阶段,政法委书记又是同级党的常委,决定着同级两院内很多党员干部的升迁命运? 按这个思路,后来形成了《中国人民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章程》中关于党员违反的处理原则,也是后来有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奠基。它在东北法学界持续发酵,远在关内的同仁们也嗅到了余香。 也许是“五四运动”余温里民众对段政|府抗议的热情未减,或是感觉到奉系的表态得到国内舆论的声援后声势浩大,中|央政|府考虑了数日之后,最终还是选择了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自己的名誉受损问题。 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接受了安福政|府的诉状,向《民国日报》总经理邵力子、总编辑叶楚伧发出传票,二人聘请林百架为辩护律师。该案于同年10月3日开庭,主审法官是英国副领事,陪审是华人法官俞英荪。在中国领土上,中国政|府控告中国平民的案件,却由外国殖民者来审理,这听起来让人觉得不合常理,但在那个纷乱的时代却数次发生,1903年“苏报案”也是同样发生在上海租界,国家积弱,就会无力抵抗被外国欺凌。 在法庭上被告叶楚伧义正言辞的说道:“本人主笔报章已有十年之久,现任《民国日报》总编,当负刊载上之责任,但不负控告书中所谓诽谤侮辱大总统与在职官员之罪责。”“《安福世系表之说明》实系以游戏文字对于政策上之批评,并无侮辱之意义。本报与作者的本意相同,是在希望中同有良好之政|府,使中华振兴,独止昌强,国民享和平自由幸福。” 被告方律师林百架为两人申辩,称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能充分指控侮辱诽滂,理由如下: “1、按照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人民有言论之自由; 2、原告控案应有北京政|府派员来沪,提出充分证据; 3、被告此项文字,乃法律所许可,且目的为中国有良好政|府,实无侮辱意义。” 据此要求撤销案件,宣告无罪。 安国政|府律师穆安素坚持被告有罪,他说“此项文字,足使人民讥笑大总统与在职官员,非但侮辱之日引起人民之轻视及本人之羞耻,而且遗毒久远,请公堂应从四个方面考虑该项文字之恶劣后果,即被侮辱者之地位;侮辱之方法;侮辱时间及地点;侮辱人之地位。”并又加了一项罪名:“此项文字一经刊载,使政|府要人遭轻视,于和议前途大有妨碍。”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