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2章 认罪伏法-《大唐之首席美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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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别的案犯敢跟县令叫板,不待县令大人开腔,他们早就拥上一顿板子伺候了。
“好,很好!”
安县宰似笑非笑地点点头道,“看来你是不见棺材不掉泪了。
来啊,把物证呈上来!”
话音未落,就有一名衙役抱着那只牛皮囊快步走了上来,安县宰伸手一指,“就放他面前,让他亲眼看看!打开!”
那衙役依命将牛皮囊放在唐云脚边,三下五除二解开了牛皮囊的系带,然后起身站到一边去了。
“看看吧!唐云,人证、物证俱在,任你巧舌如簧,今日也休想逃脱罪责!”
安明府伸手往那皮囊一指,怒喝道。
唐云一脸云淡风轻,虽然他不知道牛皮囊中究竟为何物,但想必肯定不是什么寻常之物。
但当他扭头去看时,还是禁不住心下一惊,同时脑子飞快转动起来,不过数息之间,就记起了曾在《唐律疏议》中所看到的一则条文。
却是关于私藏禁兵器的定罪有关律法规定。
“非弓箭刀楯、短矛者,私家可据有。
唯甲、弩、矛、楯、具装等,私家不合贮存。”
这句话意思很明了,普通的武器,私家可据有。
但盔甲、弓弩这些武器,私家不能据有。
因为这些武器在大唐显然属于杀伤力强大的重武器。
紧接着唐云就想到了大唐律令对于私藏重武器的处罚条文。
“私有以上兵器者,各处徒刑一年半;弩一张,加二等,合徒两年半,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三千里,甲三领及弩五张者,处以绞刑。”
量刑不可谓不重,先不说拿了这些重武器去做什么,单是家藏这些武器,就要劳动改造一年半。
如果有弓弩,还要加二等,要劳动改造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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