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2章 认罪伏法-《大唐之首席美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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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是别的案犯敢跟县令叫板,不待县令大人开腔,他们早就拥上一顿板子伺候了。

    “好,很好!”

    安县宰似笑非笑地点点头道,“看来你是不见棺材不掉泪了。

    来啊,把物证呈上来!”

    话音未落,就有一名衙役抱着那只牛皮囊快步走了上来,安县宰伸手一指,“就放他面前,让他亲眼看看!打开!”

    那衙役依命将牛皮囊放在唐云脚边,三下五除二解开了牛皮囊的系带,然后起身站到一边去了。

    “看看吧!唐云,人证、物证俱在,任你巧舌如簧,今日也休想逃脱罪责!”

    安明府伸手往那皮囊一指,怒喝道。

    唐云一脸云淡风轻,虽然他不知道牛皮囊中究竟为何物,但想必肯定不是什么寻常之物。

    但当他扭头去看时,还是禁不住心下一惊,同时脑子飞快转动起来,不过数息之间,就记起了曾在《唐律疏议》中所看到的一则条文。

    却是关于私藏禁兵器的定罪有关律法规定。

    “非弓箭刀楯、短矛者,私家可据有。

    唯甲、弩、矛、楯、具装等,私家不合贮存。”

    这句话意思很明了,普通的武器,私家可据有。

    但盔甲、弓弩这些武器,私家不能据有。

    因为这些武器在大唐显然属于杀伤力强大的重武器。

    紧接着唐云就想到了大唐律令对于私藏重武器的处罚条文。

    “私有以上兵器者,各处徒刑一年半;弩一张,加二等,合徒两年半,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三千里,甲三领及弩五张者,处以绞刑。”

    量刑不可谓不重,先不说拿了这些重武器去做什么,单是家藏这些武器,就要劳动改造一年半。

    如果有弓弩,还要加二等,要劳动改造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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